欧盟低电压指令的核心
青岛欧科标准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10/11
A.一般要求
a)为确保电器设备按预定用途使用安全,在电气产品上应标注其使用特性、识别和遵守的事项,困难时,可以在说明书中说明。
b)在电气产品上清楚地标注制造商名称、商标名称或商标,困难时可印在包装上。
c)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制造,应确保能安全地和适当的链接和装配。
d)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在其设计用途内使用与维护的情况下,必须保证符合以下B、C条的要求。
b)在电气产品上清楚地标注制造商名称、商标名称或商标,困难时可印在包装上。
c)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制造,应确保能安全地和适当的链接和装配。
d)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在其设计用途内使用与维护的情况下,必须保证符合以下B、C条的要求。
B.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危险
a)应避免人身、家畜收到因与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引起的身体或其他伤害的危险。
b)不会产生可能引起危险的温度、弧光或辐射。
c)充分保护人身、家禽及财产免受由电气设备引起的,根据经验发现的非电气危险。
d)绝缘必须适合于各种可能预见的情况。
a)应避免人身、家畜收到因与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引起的身体或其他伤害的危险。
b)不会产生可能引起危险的温度、弧光或辐射。
c)充分保护人身、家禽及财产免受由电气设备引起的,根据经验发现的非电气危险。
d)绝缘必须适合于各种可能预见的情况。
C.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产生危险
a)电气产品应达到预期的机械要求,使人身、家畜及财产免受危险。
b)电气产品在预定的环境条件下,可抵抗非机械性的影响因素,使人身、家畜及财产免受危险。
c)电气产品在可预见的超负荷情况下,不致危及人身、家畜及财产安全。
a)电气产品应达到预期的机械要求,使人身、家畜及财产免受危险。
b)电气产品在预定的环境条件下,可抵抗非机械性的影响因素,使人身、家畜及财产免受危险。
c)电气产品在可预见的超负荷情况下,不致危及人身、家畜及财产安全。
LVD指令产品范围:
低电压电器设备指令适用于工作(输入)电压在交流50V~1000V,或者直流75V~1500V的电器产品。指令规定了基本的电气安全要求。
欧盟委员会企业总司界定的低电压电气设备指令涉及的适用范围很广:
低电压电器设备指令适用于工作(输入)电压在交流50V~1000V,或者直流75V~1500V的电器产品。指令规定了基本的电气安全要求。
欧盟委员会企业总司界定的低电压电气设备指令涉及的适用范围很广:
(1)主要包括下列电气设备和领域:
产品名称
|
序号
|
产品名称
|
|
1.
|
报警系统
|
2.
|
手持及便携式电动工具
|
3.
|
电器耦合器
|
4.
|
高频电磁辐射
|
5.
|
助听器及听度计
|
6.
|
家用及建筑电子系统(HBES)
|
7.
|
声像和多媒体子系统及设备
|
8.
|
家用电器及类似电子设备
|
9.
|
声像设备及类似电子设备
|
10.
|
工业电热设备
|
11.
|
家用电器自动控制器
|
12.
|
工业插销和插座
|
13.
|
线控设备
|
14.
|
低压设备的绝缘配合
|
15.
|
电视信号、音响信号及交互作用有线网络
|
16.
|
绝缘及安全绝缘变压器
|
17.
|
电缆线
|
18.
|
灯具
|
19.
|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断路器和类似装置
|
20.
|
低电压电涌防护装置
|
21.
|
连接装置
|
22.
|
低压开关及控制装置总成
|
23.
|
外壳的防护度
|
24.
|
光源及配套设备
|
25.
|
电器附件
|
26.
|
机械:电子技术方面
|
27.
|
建筑物电气设施
|
28.
|
低压开关及控制装置
|
29.
|
电声设备
|
30.
|
公用通讯系统
|
31.
|
电热设备
|
32.
|
人机界面
|
33.
|
电讯设备中的电子技术
|
34.
|
电量及电磁量测量设备
|
35.
|
带电作业设备和工具
|
36.
|
测试继电器及防护设备
|
37.
|
电能测量及负载控制设备
|
38.
|
电气设施的运行
|
39.
|
火灾测试
|
40.
|
光辐射安全性及激光设备
|
41.
|
保险丝—低压保险丝
|
42.
|
太阳能光电能源系统
|
43.
|
保险丝—微型保险丝
|
44.
|
开关器和感应器
|
45.
|
瓦斯探测器
|
46.
|
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设施开关
|
47.
|
道路照明的光电控制
|
48.
|
电讯传输设备
|
49.
|
电力电容器
|
50.
|
焊接—电弧焊焊接设备
焊接—电阻焊接设备
|
51.
|
动力电子设备
|
52.
|
风力涡轮机系统
|
53.
|
无线电数据系统(RDS)
|
54.
|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性
|
55.
|
释放次级电池
|
56.
|
旋转机械
|
57.
|
继电器
|
58.
|
风力涡轮机系统
|
(2)不适用该指令的产品范围有:
序号
|
产品名称
|
序号
|
产品名称
|
1.
|
爆炸环境的电器设备
|
2.
|
家用插头及插座
|
3.
|
放射环境及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
|
4.
|
电网控制器
|
5.
|
货运和客运升降机的电器附件
|
6.
|
无线电器干扰
|
7.
|
电表
|
8.
|
船舶、飞机或铁路专用电气设备
|
低电压CE认证标准
该指令规定了满足其规定的安全要求的标准,具体如下:
a)协调标准;
b)经过各成员国协商由欧盟委员会公布的IEC CEE涉及电气设备安全的标准;
c)若无上述标准时,各成员国确认的国家标准(电气产品的原产地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该指令规定了满足其规定的安全要求的标准,具体如下:
a)协调标准;
b)经过各成员国协商由欧盟委员会公布的IEC CEE涉及电气设备安全的标准;
c)若无上述标准时,各成员国确认的国家标准(电气产品的原产地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上一篇:PED压力设备符合性评定模式
下一篇:欧盟CE认证针对电子产品测试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