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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压力容器

 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因此,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
 PED包括了品保和技术两方面的规定条款。两者对生产厂商和产品都属强制性的规定,唯有两方面的规定都能符合,所生产的压力设备产品才可以贴附CE标志。Bureau Veritas能够提供厂商品保和技术两方面的验证服务。
压力设备之中储存着蕴含巨大能量的气体,所以具有危险性。而当其中的流体本身就是危险性流体(可燃性、有毒性)时,更是危险。主要的先进发达国家在过去数十年间落实国内法规,到今日已经达到相当的安全水平。
然而,数目繁多的各国法规意味着支离的压力设备市场。厂商想要进到跨国的市场就必须要遵守各国的法规,生产不同型式的产品,向个别的验证机构申请验证,对业界造成不便。
随着新的压力设备指令的施行,对于新的设备,只有一套适用于所有欧洲国家的单一法规,形成新的欧洲单一市场。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压力设备指令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

-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
-产品使用材料说明
-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ASME, ANSI, API, BS, EN…)
-产品外观图
-产品设计图
-品质系统文件(检验规范)(ISO 9001证书)
-材料证明文件(物理及化学特性)
-壁厚 测试程序(水压, 气压测试…)
-说明
-测试报告(可于厂内进行测试)
-英文使用手册
-CE/产品标牌

不受PED规范的除外压力设备项目。其中和阀类相关的有

1、在建筑物范围内的管路阀件,但减压站和加压站所使用的阀件则不在除外条款内。
2、给排水管路的相关属件。
3、87/404/EEC简易压力容器所规范的项目。
4、设备所承载流体不高于PED第九条所规定的第一类流体(危险性流体),并且须符合下列指令规定的项目:
- 98/37/EC 机器指令
- 73/23/EEC (93/68/EEC条定)的特定电压电器设备
5、核能用途。
6、在石化及探勘业中使用于油井控制设备。
7、内燃机、涡轮机引擎、蒸汽机、空压机、泵等流体压力并非机壳强度决定性因素的机器。
8、使用于船舶、火箭、航空器、移动式作业平台的设备
9、使用于温度低于110度的热水暖气设备的阀件及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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