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材料
制造压力设备用的材料必须适合其在预定使用寿命内的这种应用,除非有更换的打算。
焊接用易耗品和其他接合材料,只要求以某种适当的方式(无论是单独的,还是采用接合结构的) 满足本附录 4.1、4.2(a)及 4.3 第 1 段的相关要求即可。
4.1 承压部件的材料必须:
(a) 在可合理预见的工作条件和所有的试验条件下具有适当的性能,尤其是应当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韧性。材料的特性必须符合本附录 7.5 中的要求。而且,选择材料时要特?仔细,防止脆性断裂;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必须使用脆性材料,则应采取适当的措施;
(b) 对压力设备中的流体具有足够的防腐能力;在规定的设备使用寿命内,安全操作所需的化学和物理性能不得受到很大影响;
(c) 不得受到老化的影响;
(d) 适合预定的加工程序;
(e) 进行选择,以免在各种材料被放到一起时产生不希望产生的重大影响。
4.2 (a) 压力设备的制造商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规定本附录 2.2.3 所述的设计计算所需的值和本附录 4.1 所述的材料基本特性及其处理;
(b) 制造商必须在其技术文件中以下述任何一种形式提供有关符合本指令材料规范的要素:
使用符合协调标准的材料;
使用本指令第 11 条所述的欧洲压力设备材料批准书中涉及的材料;
对特定的材料进行评定;
(c) 对于第III类和第IV类压力设备,必须由负责压力设备合格评定程序的指定机构进行本附录
4.2(b)第 3 项所述的特别评定。
4.3 设备制造商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所用的材料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别是,所有的材料都必须附有由材料制造商编写的确认符合规范的文件。
对于第II类、第III类和第IV类设备的主承压部件,文件必须采取特定产品控制证书的形式。
如果材料制造商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内指定的主管机构的认证 ,并对其材料进行了专门的评定,则制造商颁发的证书就被推定为符合本附录的相关要求。对压力设备的特殊要求除了本附录第 1 至第 4 点的适用要求外,下面的要求适用于第 5 和第 6 点涉及的压力设备。
5 本指令第 3 条第 1 款所述的具有过热危险的燃烧式或其他加热方式压力设备
这种压力设备包括:本指令第 3 条
1.1 所述的蒸气和热水锅炉,例如,燃烧式热水锅炉,过热炉和再热炉,废热炉,废物焚化炉,电极或浸入式电加热炉,高压锅及其附件,适用时其给水处理和燃料供给系统,以及不是本指令第 3 条
1.2 所述的供产生蒸气和热水用的过程加热设备,例如,用于化学和其他类似过程的加热器以及高压食品加工设备。
在计算、设计和制造这种压力设备时,必须保证因过热而明显损失的危险减至最小。特别要保证 :
(a)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限制诸如热输入、热输出和液位等工作参数,避免局部和整体过热的危险;
(b)当需要评定液体的性能时,应提供取样点,以避免发生与沉积物和/或腐蚀有关的危险;
(c) 制定适当的条款,以消除沉积物造成损坏的危险;
(d) 提供断电后安全消除余热的手段;
(e) 采取措施避免易燃物质和空气的可燃混合物积聚或火焰倒吹。
6 本指令第3条1.3所述的管道
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
(a)通过支撑、约束、锚定、调整和预张适当控制因禁止的管道自由移动或诸如法兰、接头、弯管或软管上产生的应力过大而导致的应力过大危险;
(b)如果在气态流体用管道内出现冷凝,应采取措施排出和清除底部的沉积物,以避免水击或腐蚀造成的危险;
(c) 适当地考虑紊流和旋涡形成的潜在破坏;本附录 2.7 中的相关部分适用;
(d) 适当地考虑由于管道内振动造成的疲劳危险;
(e) 如果管道内装的是第一类流体,应采用适当的手段来查找口径有重大危险的放水管。
(f) 使粗心的排放危险减至最小;放水点必须明显地标注在固定一侧,表明管内有流体;
(g) 至少将地下管道的位置和布线记录在技术文件中,便于安全维护,检验或修理。
7 对某些压力设备的特殊定量要求
下述条款通常适用。但是,如果制造商没有实施这些条款(包括未特别指明材料),并且没有采用协调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必须证明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来达到相同的安全水平。
本附录是附录I的组成部分。本附录所规定的条款是对其适用的压力设备的本附录第 1 点至第 6 点基本要求的补充。
7.1 允许应力
7.1.1 符号
Re/t,屈服极限,表示在计算温度下的下列值:
具有上下限流量的材料的上限;
奥氏体钢和非合金铝的1.0%弹限强度;
其他材料的 0.2%弹限强度。
Rm/20 表示 20°C时最小极限强度值。
Rm/t 表示计算温度下的极限强度值。
7.1.2 对于主要为静载荷及温度超过明显蠕变范围的情况,根据所用的材料,膜片的允许总应力不得超过下述值中的较小值:
对于包括正火(正常轧制)钢而不包括细粒钢和特殊热处理钢的铁素体钢,Re/t 的 2/3 和 Rm/20 的 5/12;
对于奥氏体钢:?·如果断裂伸度超过 30%,Re/t 的 2/3; ·如果断裂伸长超过 35%,Re/t 的 5/6 和 Rm/t 的 1/3;
对于非合金或低合金铸钢,Re/t 的 10/19 和 Rm/20 的 1/3; 对于铝,Re/t 的 2/3;
对于不包括沉淀硬化合金的铝合金,Re/t 的 2/3 和 Rm/20 的 2/3。
7.2 接合系数?对于焊接接头,接合系数不得超过以下值:
对于经过破坏和非破坏试验,证明所有接头均无明显缺陷的设备:系数为 1;
对于经过随机非破坏试验的设备:系数为 0.85;
7.3对于没有经过目检的非破坏试验的设备:0.7。必要时,还必须考虑应力的型式及接头的机械和工艺性能。限压装置,特?是用于压力容器的限压装置?本附录 2.11.2 所述的瞬时压力骤增必须保持最大允许压力的 10%。液压试验压力对于压力容器,本附录 3.2.2 所述的液压试验压力不得小于:
压力设备在使用中考虑到其最大允许压力和最大允许温度而可能承受的最大载荷乘以系数 1.25 的相应值,或者最大允许压力乘以系数 1.43,两者取其大。
7.5 材料特性
除非根据必须考虑的其他准则需要采用其他值,则一种钢如果在 20°C以下,但不高于预定最低工作温度的温度下,在按照某一标准程序进行的拉伸试验中,其断裂伸长不小于 14%,且其用 ISO V 形试件测得的弯曲断裂能量不小于 27J,便可认为其延展性足以符合本附录 4.1(a)的要求。
合格评定表 1.表中对模式分类采用的参照如下:
I=模式 A?II=模式 A1,D1,E1?III=模式 B1+D,B1+F,B+E,B+C1,H IV=模式 B+D,B+F,G,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