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产品的欧盟CE认证
青岛欧科标准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12/15
在灯具产品通用CE认证安全标准EN 60598-1:2008中对灯具产品的标识要求有明确规定,灯具进行产品信息标识时,下述信息应清晰、耐久地标记在灯具上:
第一部分:换光源时要看的标记应在灯具外表面( 安装面除外) 看得到,或在换光源时随光源一起卸下的罩盖反面看得到。
第二部分:安装时要看的标记应在灯具外表面看得到,或在安装期间要卸下的罩盖或部件的反面看得到。
第三部分:安装完成后要看到的标记应在灯具装配好并按正常使用安装而且光源在位时看得到。
其中以下需要特别留意:
上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标记也可以标记在镇流器上。
带有遥控装置的气体放电灯灯具的额定功率标识,可以用文字“光源的型号见控制装置”代替标记。
对气体放电灯的额定电压标识,如果镇流器不装在灯具内,灯具应以标记工作电压代替标记电源电压。
当灯具上附带有符号时与灯具一起的说明书上必须提供关于符号的说明。
如果镇流器是不可替换的,接地端子要求的接地标记可以标记在镇流器上,而不用标记在灯具上。图形符号的高度不应小于5 mm。
不同组合的组合式灯具,如果型号或额定输入不同,则主要部件和可供选择的部件可适当标有型号或额定输入。在产品目录或类似文件中提供可以识别的型号和整套灯具的额定输入即可。
下一篇:汽车举升机CE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