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具体体现为E标志和e标志认证。
E标志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的产品尤其是通过欧盟国家知名测试机构测试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收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轮胎、汽车灯泡、安全玻璃、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俄罗斯 E23—希腊 E25—克罗地亚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罗斯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 E37—土耳其
e标志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EC Directives)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
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9—西班牙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7—芬兰 e18—丹麦 e21—葡萄牙 e23—希腊 eIRL—爱尔兰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在重新申领了由欧洲国家交通部出具的E/e 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整车
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的车辆
系统
制动系统,排放,噪音等
零部件
轮胎、轮圈、车灯与灯泡、喇叭、各种视镜、剎车、排气管、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安全带、警示牌等
汽机车附属配件
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